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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正式发布

2019年11月19日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出将在全国开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着力增加3岁以下婴幼儿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专项行动试点将于2020年开展。


     《实施方案》指出,3 岁以下托育服务属于非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是地方政府事权,要坚持社会化发展托育服务,围绕“政府引导、多方参与、 社会运营、普惠可及”,深入开展城企合作。

 

       国家通过中央预算 内投资,支持和引导城市政府系统规划建设托育服务体系。城市政府提供全方位政策支持清单。企业(含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提供普惠托育服务清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根据《实施方案》,国家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以下两类托育服务设施建设。

       一是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示范性托育 2服务机构具备托育服务功能,设置一定规模的普惠性托位,并提 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家庭养育指导和社区 亲子服务等服务。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可以选址新建,也可利用 早期教育指导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妇女儿童之家、家庭教 育指导服务中心、学前教育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月子中心、 家政服务公司等资源改扩建(含改建、扩建)。

 

       二是社区托育服务设施。通过新建、改扩建,支持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提供全 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支持 在新建居住区等配建托育服务设施;支持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支持学前教育机构等通过新建、 改扩建等方式提供托育服务。

 


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任务要求,深入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带动作用和地方政府引导作用,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着力增加 3 岁以下婴幼儿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拟在全国开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3岁以下托育服务属于非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是地方政府事权,要坚持社会化发展托育服务,围绕“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社会运营、普惠可及”,深入开展城企合作。国家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和引导城市政府(包括设区市、自治州和县(市、区)等,下同)系统规划建设托育服务体系。城市政府提供全方位政策支持清单。企业(含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下同)提供普惠托育服务清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城企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满足家庭多层次、多样化托育服务需求,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一)普惠导向。支持面向社会大众的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为婴幼儿家庭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托育服务。

 (二)自愿参加。鼓励有积极性的城市自愿申报,鼓励信用好、有投资意愿的企业按照给定条件自愿申请,鼓励有资质的金融机构自愿参与。对企事业单位、营利非营利机构、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均一视同仁。

 (三)竞争择优。优先考虑规划科学、基础扎实、政策力度大的城市;优先支持诚实守信、项目优质、专业能力强的企业;优先选择融资成本低、服务质量好的金融机构。

 (四)安全规范。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把婴幼儿安全和健康摆在最为突出的位置,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责任主体,做到建设和运营规范,监管到位,确保项目安全运行。


    三、工作目标

    建成一批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社区托育服务骨干网基本完善,普惠性托位数量大幅增加,服务内容不断丰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对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支撑更加有力,对家庭科学养育指导能力持续增强,更多更好惠及婴幼儿家庭。


    四、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方式及内容

    国家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以下两类托育服务设施建设。一是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示范性托育2服务机构具备托育服务功能,设置一定规模的普惠性托位,并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家庭养育指导和社区亲子服务等服务。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可以选址新建,也可利用早期教育指导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妇女儿童之家、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学前教育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月子中心、家政服务公司等资源改扩建(含改建、扩建,下同)。二是社区托育服务设施。通过新建、改扩建,支持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支持在新建居住区等配建托育服务设施;支持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支持学前教育机构等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托育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文化、体育、养老等设施共建共享。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或设施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并对社会开放普惠性托位的,也可纳入以上两类支持范围。


    五、工作任务

   (一)明确参与主体及责任

    —城市政府负责制定托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方案),研究出台土地、场所、人才培养、财税优惠、包容审慎监管等全方位政策支持清单,提出发展目标并谋划一批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明确项目类型、规模、投融资方式、服务人群、计划开工时间以及服务要求及监管方式等。

    3—企业负责落实投资、明确建设内容及运营方案,并可通过自营、委托运营等方式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城企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城市政府参照《地方政府支持政策清单》(附件 1),明确政策支持具体内容,并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地方政府支持政策清单》分为必选项和自选项,必选项是城市申报专项行动的必要条件,自选项是专项行动择优遴选试点城市的重要参考依据,自选政策越多、政策含金量越高的城市优先纳入试点范围。企业要参照《企业责任承诺清单》(附件 2),明确普惠性托育服务具体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参与企业有义务按照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进展情况。


   (二)明确参与流程

    —项目申报。有意愿的城市政府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提交政策承诺函。省级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卫生健康委(或省政府明确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后,按程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并抄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建设项目具体要求按《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附件 3)执行。

    —中央预算内投资适当补助。采用补助的方式,对于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个新增托位给予 1 万元的补助。

    —资金下达。地方项目采用切块下达的方式,支持已开工或当年拟开工项目,即“××省××年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4务项目”,将中央预算内投资下达到相关省份,由省份在收到下达通知书 20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

    —项目管理。城市政府对每个项目都要现场调研、查验,确保项目建设保时、保量、保质、保真,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省级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城市政府需于参加专项行动当年年底前,完成本地区托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方案)编制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支持措施

    —金融支持。形成金融机构推荐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签订备忘录,对参与专项行动的托育机构提供普惠金融服务。

    —信用评价。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地方各级信用信息平台,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对托育服务机构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推动实施托育服务行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托育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

    —试点示范。2020 年开展专项行动试点,参与试点城市要依托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和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充分吸引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强化政策支持和服务监管,扩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在试点基础上,遴选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重点联系城市,通过现场经验交流、典型案例征集等形式,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


    六、附则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附件:

1.地方政府支持政策清单

2.企业责任承诺清单

3.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